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布时间】 1998-11-19
【实施时间】 1998-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9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须有送达回证,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人及其他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以邮件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制作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制作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在制作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副本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作的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作的决定书,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作的决定书,报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机关发现所作决定确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领导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发现确定错误的,可以责令重审,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或者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以及不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或者不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行政赔偿费用依照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