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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1998]第314号
【颁布时间】 1998-12-07
【实施时间】 1998-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已下发各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见粤法[1989]39号),没有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收费许可证要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法院要协同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彻底纠正。法院系统年初已经安排了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凡是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整顿和自查自纠的,要进行补课,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做好年审工作;各级法院要自觉接受当地物价部门对收费工作的监督。
  
  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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