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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所[1998]70号
【颁布时间】 1998-09-25
【实施时间】 199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0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复函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函》(闽烟财[1998]第45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卷烟打假工作,同意你局凡查处假冒闽产卷烟的,按查获每条假冒烟2元的标准,给予办案单位作为办案经费补贴,并由我省被侵权企业(烟厂)税前列入“销售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复。
  
  附件: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明确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函
  
  (1998年7月21日闽烟财[1998]第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厂家和消费者利益,我省自一九九一年起制定了关于查处假冒闽产卷烟的奖励办法。经过近几年的实施,大大调动了各方打假的积极性。96年全省共查处假冒地产烟5500件,97年全省共查处假冒地产烟12762件,为净化我省卷烟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闽烟专[1995]18号文及闽烟专[1996]18号文的规定,凡查获假冒闽产卷烟的,按每条烟奖励2元的标准给办案单位经费补贴,几年来,我省各烟厂用于查处闽产卷烟的奖励金开支总额约100万元。但由于该项资金无开支渠道,使奖励金兑现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促进我省卷烟打假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我们请求贵局批准:凡查处假冒闽产卷烟的,按查获每条假冒烟2元的标准,给予办案单位办案经费补贴,并由我省被侵权企业(烟厂)税前列入“销售费用”。当否,恳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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