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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黔高法[1998]103号
【颁布时间】 1998-09-17
【实施时间】 199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0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精神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对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这类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1.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权为调整对象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及侵权纠纷案件、权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3.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我省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已经建立了经济审判二庭的,统一由该庭归口审理,没有建立经济审判二庭的,由经济审判庭专设合议庭审理。其中,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5]3号)和《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29号)的规定,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三、省法院经济审判二庭负责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二审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报告省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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