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发[1998]23号
【颁布时间】 1998-07-21
【实施时间】 199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区委、人民政府,大通县委、人民政府,西宁军分区、武警西宁支队,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党和国家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发展信心
  
  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实施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是我市强市富民和农村实现小康的必由之路。“八五”以来,我市乡镇企业有了长足发展。1997年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26887万元,实现总收入130754万元,利税总额11031万元。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对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和支持农业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和支持农村社会事业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乡镇企业还存在总量不足、投入较少、规模偏小、产权不明晰、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各级领导一定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拓宽思路,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乡镇企业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二、确立指导思想,拓宽发展思路
  
  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乡镇企业改革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机制创新。要以股份合作制为主,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并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乡村集体企业的改革力度,通过广泛参股、控股、积极探索一切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抓好现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工作,使其真正按股份经营的形式规范运作。发展乡镇企业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走市场化、社会化的道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创造性和群众的意愿。对于乡镇企业资产组织形式的创新,要从西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新办乡镇企业首先明晰产权,原则上都要办成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和各类合资、合作企业;要以重点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积极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界限的企业集团;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乡镇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国有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通过改革创新经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内部结构,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
  
  2、培植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动战略,促进重点乡(镇)、重点企业不断上规模、上水平;继续实行多业并举,发展优势产业和产品。积极带动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培植支柱产业,促进现有冶金、建材、化工和商贸服务等支柱产业的配套化、系列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兴办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向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系迈进;努力开发一批高科技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效益的重点项目,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托城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私营企业,不断提高规模档次;走好集中连片发展的路子,统筹规划,重点抓好工业小区建设,形成区域特色。
  
  3、推动东西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继续推进东西部合作和省内联姻工程。各地区要抓住机遇,抓好项目,创造良好条件加快实施东西部合作工程,实现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合作,逐步缩小同发达地区和同类企业、同类产品间的发展差距。金融财税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实施合作项目。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区位、技术人才等优势,加强与省内外的联合与协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乡镇企业要十分注意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决不能滥占耕地,破坏和污染环境,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凡从事资源开采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实行规范化作业。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能占用耕地、好地。乡镇企业建设和开发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从严掌握,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执行或评价报告未被批准的,不得擅自建设或开发。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治理环境污染;从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要保证75%用于乡镇企业污染治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