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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委办发[1998]9号
【颁布时间】 1998-06-26
【实施时间】 199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法院系统财政缴款专户会计核算可增设暂存款往来科目,用于核算预收应付诉讼费待结算款项,结案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将实际收取的诉讼费转入应缴款项的有关科目,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解缴同级财政。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检、法、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从其下级部门集中或分成的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上解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集中或分成比例,根据来源性质分别直接缴入上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预算内、外收入,对隐瞒、截留应缴上级的收入,年终结算时等额扣减预算内财力。
  
  七、公、检、法、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执收、执罚。执收、执罚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罚没收据。本单位财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向财政部门统一领购票据(收据),并要建立票据(收据)领购管理使用制度。
  
  八、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只能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帐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用于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具体执收、执罚部门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根据有关法规查处。
  
  九、公、检、法、工商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按月统计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报表,按季度统计填报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分别于每月和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与之核对帐目和缴款数额。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执收、执罚部门设置的明细帐,对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项目及时归集整理,分类入帐并及时结帐、对帐。
  
  十一、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公、检、法、工商部门的业务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和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确保必要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数额和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
  
  十二、财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对越权设立或虽按合法途径设立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予以取消。要定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发布后,对1998年经费预算安排已核抵经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进度和预算核批情况按时拨付,不得坐收坐支。
  
  十四、本规定发布后10日内,公、检、法、工商部门原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罚没收入过渡帐户要予以撤销,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额转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国库,对在撤销前转移和挪用帐面余额的部门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罚。
  
  十五、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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