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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劳发[1998]147号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199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2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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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经教育(指对职工违纪后的有针对性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后方可辞退,但职工犯有按行业特点严格禁止的违纪行为,企业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辞退。
  
  1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同意回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至继续履行前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不愿回原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本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又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劳动者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至继续履行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者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7、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拒不缴纳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被诉人败诉,由申诉人垫付仲裁费的,由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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