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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8]36号
【颁布时间】 1998-03-18
【实施时间】 199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3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今年起,我院各类一审、二审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工作已统一归告申庭立案组办理。根据我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年第一期)的精神,现将立案工作中移送、报送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由我院受理的下列案件,由我院告申庭立案组编号立案:各类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赔偿案件、自执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各类实体请示案件。其中,实体请示案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加盖院印的书面请示和相应卷宗,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
  
  其他申诉、申请再审、批办复查等审判监督案件,仍由我院告申庭信访组办理编号立案手续。
  
  二、各中院向我院邮送案件卷宗材料时,应注明“告申庭立案组收”字样。
  
  三、各中院向我院移送、报送案件时,应逐项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函,按规定附足额的上诉状和裁判文书,并检齐全部卷宗。
  
  四、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各中院报送上诉案件,必须将预交的上诉费收据及中院财务部门转汇省院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随卷移送:经中院催交,当事人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中院应将情况书面说明并将催交通知书一并随卷移送;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中院须先予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随卷移送。缺少以上各项书面附件的,省院告申庭立案组将作退卷处理。
  
  接本通知前已预收上诉费的,应于接本通知后15日内将上诉费收据及汇款凭证复印件寄我院告审庭立案组。
  
  以上精神,各中院应迅速向各业务庭传达贯彻,并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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