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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1997]第457号
【颁布时间】 1997-11-21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5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市监狱管理局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医学鉴定工作,提高其鉴定的水平,促进法医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决定成立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由市级公安、检察、法院的法医学专家组成,专门负责对人身伤害进行伤情鉴定的权威性法医学鉴定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北京市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工作;
  
  (二)接受本市政法机关的委托,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咨询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关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疑难问题和相关标准的学术研究工作;
  
  (四)协调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各鉴定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鉴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主任法医师以上的职称,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名额,由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报市委政法委备案。鉴定委员会人员需调整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增补的决定。
  
  (二)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技术顾问。对政法机关有疑问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应当制作鉴定纪要和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五、法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北京市法医学鉴定的最终结论。
  
  六、有关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
  
  七、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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