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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1997]31号
【颁布时间】 1997-11-21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15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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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科技兴农项目和经济林建设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40%。农业产业化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2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30%。农业科技示范县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
  
  3.瘦肉型猪项目: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48号),中央、市、项目县的资金配套比例为1:1:1。
  
  4.财政部农业司贴息项目
  
  (1)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字〔1996〕151号)的精神,林业项目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2.64%利息;治沙贷款的帜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以上两项的地方贴息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节水灌溉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对第三期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规模的通知》(财农字〔1996〕32号)的精神,中央的政策是:年利息7.2%,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的贴息部分,由贷款项目的区(市)县自己负担。
  
  (3)山区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转发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同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重林综〔1997〕20号)的精神,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安3%的上利率贴息,地方的3%,由重庆市级财政贴1%,贷款单位所在的区(市)县贴息2%。
  
  (4)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6〕57号)。“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贴息,地方的4%,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外资项目
  
  1.多功能防护林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中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规模与投资的通知》(川林计〔1994〕277号)的精神,原重庆市级配套总投资的4%,县级配总投资的16%;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按原四川省的政策,重庆市级对项目县配套6%,地(市)及项目县配套14%。
  
  2.川东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原四川省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签订的协议,重庆市级与地(市)级与县级的配套为3:3:4,具体配套办法,根据重庆市及项目县的财力,每年配套资金的额度由重庆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以上项目的配套资金比例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按比例配套到位,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到位,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的项目区市到,在次年计划安排时,将采取削减项目资金额度或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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