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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1997]229号
【颁布时间】 1997-11-12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5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西宁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宁政〔1996〕8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强制实施。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四)统筹范围:西宁地区(含大通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五)统筹的对象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宁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非国有企业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级管理。
  
  (七)四区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四区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离退休费用的发放。
  
  2、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和缴费登记制度,并负责档案记载和其他有关工作;
  
  3、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4、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审定;
  
  5、稽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八)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管理服务费,由同级财政核发。
  
  (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大通地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
  
  (十)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50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2、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
  
  3、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十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十二)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统筹第一个月起,预提一个月的周转金。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区、县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记录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事项,并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28元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8元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数额相应降低;
  
  3、上述两项利息收入。
  
  (十五)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六)职工因参军、上学、辞职、失业、除名或其它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以保留,再次就业的,其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十七)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和挪作它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费储存额的结余部分,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按规定标准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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