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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某些私营企业确属亏本过甚,无力继续经营,经劳资协商后,仍无法开展业务,必须紧缩营业或歇业时,歇业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解雇一部或全部职工亦应经劳动部门批准;如将来再扩大营业或复业时,应优先使原职工复工。 劳动部门应根据目前情况,照顾劳资双方利益,慎重处理解雇问题。对于合情合理的解雇申请应予批准;对于假借口实,企图解雇职工,或未经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停伙者,均应坚决制止。 工商管理部门为了稳定经济情况,减少失业现象,对于歇业、转业的申请固应慎重处理,对于开业的申请亦应注意掌握,确实了解申请者的资金情形、开业理由和业务计划等,以避免盲目开业、盲目歇业,结果造成失业的现象。为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大中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得设一谘询性质的委员会,邀请劳动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参加。 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对于失业工人,应普遍予以登记,并分别介绍就业或予以转业训练。对于不能即时就业或参加转业训练的失业工人,生活确实困难者,应采用“以工代赈”、“移民开垦”、“生产自救”等方法予以安置,或予以临时救济或长期救济。 对于失业的和在业的职工家属中之劳动妇女及其他家庭劳动妇女,应尽可能根据原料和销路的条件,组织她们替工厂加工或进行其他手工业生产,并依据需要和可能吸收她们参加其他工作。 (二)在知识分子问题上,基本情况是知识分子太少,不能适应国家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但是,目前在社会上却有一批失业知识分子,其中绝大部分是没有专门学识和技能的,这正是旧中国殖民地化的经济和旧的教育制度所造成的。他们的思想进步较慢,有些人开始有些觉悟,有些人还比较落后,还有些人政治历史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他们大部是中年人,家庭拖累较多,一般不愿到农村,更不愿到边远地区工作,有些人如果到外地工作,家庭也确有困难。这一切都是他们未能早日获得就业机会的原因。其中也有一部分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从来未参加过任何职业,家庭知识妇女在其中占很大比重。另一方面,过去某些企业和机关只愿意接受青年学生干部,而对吸收这些失业知识分子参加工作也有顾虑。现在必须打破这种顾虑,从实际出发,从全局出发,对现有失业知识分子采取广泛吸收、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否则不能适应即将开始的大规模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教育、卫生、贸易、合作等部门必须注意吸收这些失业知识分子,训练改造他们,使用他们,并在工作中继续改造他们;同时失业知识分子本身也应当认识自己思想上的缺点,努力改造自己。对一般历史上多少有些问题的人,只要他们忠诚老实地交代清楚,仍应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对失业知识分子中少数可以投考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者,可以帮助他们投考,继续深造,以适应国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失业知识分子中还有一批具有相当学识、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但因年老体弱,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者,应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适当工作,予以照顾。对一般年老力衰,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失业知识分子,亦应给以适当的救济。 对于现在要求出来工作的知识分子出身的家庭妇女,还应特别照顾到她们大部分有家庭事务的拖累,逐步地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适当办法,吸收她们参加工作,譬如要她们半日工作或每天工作几小时,而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这也是两利的办法。 (三)国民党反动统治遗留在社会上的一大批旧军官、旧官吏,过去一般是反动统治的支持者,虽然有的人至今对人民政府尚存有对立情绪,但多数人在三年来人民伟大胜利的感召之下,已表示靠拢人民,愿意立功赎罪。 旧军官、旧官吏中,大部分已还乡生产,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从事农业劳动。他们还乡以后,一部分为当地群众所不满者,农民群众曾对他们加以管制监督,这是很自然的,也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不过,只要他们确实好好劳动生产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遵守政府法令,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自当地解放之日起已满三年者,就应该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他们旧军官、旧官吏的成份,按其所从事的劳动或职业的性质另订新的成份(兼地主成份者,自应按关于地主改变成份的规定处理)。流散在城市中的旧军官、旧官吏,有的生活有办法,有的已找到职业,但也有些人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还有一些人确实生活很困难。对后两种人,应该予以登记,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予以训练,改造他们,帮助他们转业,使他们从劳动中、工作中继续改造。同样,旧军官、旧官吏也应当努力改造自己,交代清楚自己的历史。凡政治历史问题不大且已真诚交代者,仍应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少数高级旧军官、旧官吏,无法参加训练转业,而生活确实困难者,如果过去没有显著劣迹,民愤不大,在处理时亦应适当予以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