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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颁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51-09-08
【实施时间】 195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得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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