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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爆炸、剧毒、易燃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销售、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十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三)公然侮辱他人的; (十四)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十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十六)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七)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八)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十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四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第十五条 对进行赌博活动,出售、传播、制做淫书、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没收。 第四章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本条例所列并发生在巡察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 对处50元以上罚款或者需要给予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的,由巡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巡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给予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没收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据。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巡警在巡察时,每组至少两人;巡警实行昼夜巡察。 巡警以徒步为主,或者以机动车、非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巡察。 第二十四条 巡警巡察时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着装,佩带巡察标志、武器、警械及通讯工具;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巡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巡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打骂、虐待、侮辱、敲诈勒索当事人的,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有计划的对巡警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 对在巡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巡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领导。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所需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所必需的岗亭和通讯、训练设施等建设,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