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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3-29
【实施时间】 1997-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9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建制镇的城市型居民区、开发区、工商业区、旅游区以及宗教场所,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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