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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残疾人应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残疾毕业的; (二)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58078--011229xx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