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从单位开户银行中划转。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其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市、区、县劳动服务机构印章。票据应按月领购和核销,票据的领购和核销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险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编制的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d58079--011229xx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