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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行政长官认为适合就此作出的其他报告(如有的话)。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1128章 第10条基金的管理费用 (1)管理基金的费用,但不包括根据第8条第(3)款支付的薪金及费用,须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 但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从基金收益中,征收一项监管年费,以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数目由财政司司长厘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根据第(1)款的但书而征收的费用─ (a)须就归属日期至1971年3月31日的期间及其后就每段截至3月31日为止的一年期间计算;及 (b)不得超过有关期间内基金收益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1128章 第11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