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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91章 第9条投资项目 受托人可按照委员会指示,将基金作出投资和持续投资,而不论该等投资项目是否获准供信托基金投资,该等投资项目亦可以同样方式于任何时间予以更改。 第1091章 第10条帐目及审计 (1)受托人须安排为基金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备存妥善的帐目,而该等帐目须由创办人董事局不时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核数师每年最少审计一次。 (2)一份上述帐目,连同一份委员会就上一学年的基金管理所作的报告,须于每年不迟于12月31日由委员会呈交创办人董事局。 (3)委员会可就该等帐目及报告以委员会认为适合的方式发表,拟定常规,并可不时更改、撤销或更换该等常规。 第1091章 第11条受雇人及顾问 (1)委员会可按其认为恰当的薪金及条款,聘用其认为为执行本条例条文所需的受雇人,亦可雇用任何专业人士,就因该等条文而引起或与该等条文相关的事宜,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2)任何获如此聘用或雇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费用须由受托人从基金拨款支付。 第1091章 第12条管理费用 管理基金的费用须从基金中拨款支付。 第1091章 第13条某些情况下基金成为葛量洪奖学基金的一部分 如有创办人清盘或不再是本港雇员的直接雇主的情况,基金即成为根据《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第1076章)设立的葛量洪奖学基金的一部分,并当作已交予该奖学基金,而不受于发生上述情况时就基金而存续的所有信托限制,并且此后本条例条文不再适用于基金。 第1091章 第1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