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071章 第10条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由总理团每年于7月1日所委任的3人组成。 (由1982年第21号第9条修订) (2)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总理团每年于7月1日委任。 (3)在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辞职、去世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成员身分时,总理团如认为必需或合宜,可将任何如此引致的空缺填补。 第1071章 第11条法定人数及以过半数票决定 (1)(a)在总理团的任何会议上,3名总理团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b)在管理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2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由1969年第24号第4条修订)(2)在总理团或管理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的每一项问题,须由出席的成员表决,并以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则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第1071章 第12条将权力转授予管理委员会 总理团可不时将其认为对法团所设立或营办的任何学校作更佳管理是必需或合宜的权力转授予管理委员会,以将任何该等学校的有效管辖及管理置于管理委员会之下,但须受总理团所不时发出的指示规限。 第1071章 第13条总理团订立规则的权力 (1)总理团可就以下事宜,订立规则─ (a)法团所设立或营办或拥有或占用的学校或校舍的管辖及管理,以及附带于该等学校或校舍的经营的所有事宜; (b)总理团或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及在会议上事务的处理; (c)管理委员会备存收支款项的帐目; (d)对总理团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及管辖是必需的所有其他事宜。(2)总理团根据第(1)款订立的规则,除非经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通过,否则并无约束力。 第1071章 第1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