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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7章第4条) [1929年11月1日](本为1929年第25号附表) 第1007A章 第1条引称 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附例》。 第1007A章 第2条组织 组织 基金名为“共济会遮打奖学基金”。 第1007A章 第3条 基金由义务司库手上的现有基金及共济会团体及个人另行作出的捐献组成。 第1007A章 第4条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 受托人由向法团资金作出捐献的共济分会或共济分院选出的会友及下文所规定的终身受托人组成。每一共济分会须选出一名会友为受托人,而凡捐献不少于$500的个别会友即凭借该捐献而成为终身受托人。因去世、无能力履行职务、卸任或长时间不在香港而出现的获选受托人的空缺,可由共济分会或其他共济会团体填补。任何共济分会代表人在本条例第2条所提述包括其姓名为受托人的通知书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前,不得当作为受托人。 (1949年A149号政府公告) 第1007A章 第5条 受托人须于每年从他们当中委出会长及副会长各一名。所有会议均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则由副会长主持;或如会长及副会长均缺席,则由出席的资深前分会会长主持。 第1007A章 第6条 受托人须于每年委任一名义务司库,而该义务司库必须为香港一个共济分会的缴费成员。义务司库须收取应付予法团的一切款项,以及须备存所有款项收支的准确帐目以备在每次会议上提交。义务司库亦须执行受托人秘书的职责。 第1007A章 第7条 受托人亦须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的核数师(核数师不得为受托人),以审计帐目和在周年大会上提交报表。 第1007A章 第8条资金 资金 所有捐献均须付予义务司库,并由他以记入法团帐户贷方的方式存于一间本地银行,或进行受托人认为合宜的投资。 第1007A章 第9条 如无受托人命令,不得为法团作出付款,但从小额现款帐目付款除外;为该等付款的目的,受托人可将其认为适合的款额交予义务司库供其运用,而义务司库须在每次受托人会议上呈交所有该等付款的正确帐目。所有支票均须由义务司库签署。 第1007A章 第10条奖学金 奖学金 奖学金须颁给受托人选出的人,首先只为期一年,但受托人得酌情决定每年续发该奖学金。 第1007A章 第11条 如多于一名候选人有资格收取此项捐助,则受托人须主要按大学入学试或同等考试的成绩而颁发,但亦须考虑候选人的品格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1949年A149号政府公告) 第1007A章 第12条会议 会议 受托人周年会议须不迟于每年5月举行,并须于会上提交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为止的受托人报告及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以及讨论前一年的事务,其后在帐目及报告获得通过后,受托人须着手委任随后一年的高级人员和讨论在会议席前提出关于法团的任何事务。紧急会议可在任何时间由会长召开;如会长不在,则由副会长召开;或如会长及副会长均不在,则由资深前分会会长召开。 第1007A章 第13条会议法定人数 会议法定人数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名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