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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可藉给予财政司司长书面通知而辞任。(3)财政司司长须从投资顾问委员会成员中委任一名成员担任主席。 (4)在符合本条规定下,投资顾问委员会召开会议的程序以及在会议中处理事务的程序由该会自行决定。 第551章 第11条帐目 (1)受托人须安排就基金的所有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并须安排为每一财政年度拟备基金帐目报表。 (2)帐目报表须包括其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的收支结算表,及以该年度最后一天状况为准的资产负债表。 (3)帐目报表须在其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后的3个月内,由受托人及委员会的主席签署。 (4)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均须交由审计署署长审计,而署长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报告(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核证有关报表。 (5)受托人自审计署署长处收到关乎某一财政年度的经审计帐目报表后,须在3个月内或财政司司长容许的较长限期内,安排将关于该年度的以下文件的文本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a)受托人就基金管理所作的报告; (b)经审计的帐目报表; (c)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如有的话);及 (d)受托人认为适宜提交的任何其他报告。(6)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 (a)自生效日期起至随后的首个3月31日止的一段期间;及 (b)其后每年至3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第551章 第12条基金的行政费用 基金的行政费用须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