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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保安局局长须以有关人士具备的银行业、投资及财经事宜知识及经验为理由委任不少于3名但不超过5名人士组成投资顾问委员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但可再获委任。 (4)保安局局长须委任一名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为主席。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在投资顾问委员会会议中所产生的所有问题,须以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为取决,如票数均等,则主席除有权投其原有的一票外,还有权投决定票。 (1995年制定) 第467章 第9条款项的投资 (1)受托人可将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于投资顾问委员会建议的及经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投资项目。 (2)在第(1)款内,“信托投资项目”(trust investments) 指《受托人条例》(第29章)附表2所指明的投资项目。 (1995年制定) 第467章 第10条基金的行政费用 基金的行政费用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199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