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53章 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


  本条例就香港规划师学会成为法团及有关连的事宜订定条文。
  
  [1991年5月10日]
  
  (本为1991年第38号)
  
  第1153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
  
  第115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名册”(Register) 指按照章程规定而备存的学会会员名单;
  
  “年度”(year) 指依照章程始于每年某日及终于每年某日的学会财政年度,但学会成为法团之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期间,将被视为一财政年度;
  
  “秘书”(Secretary) 指根据章程规定而委任的学会义务秘书;
  
  “理事会”(Council) 指根据第7条设立的学会理事会;
  
  “章程”(Constitution) 指第10条所述现正生效的学会章程;
  
  “会长”(President) 指在第7条内称为学会会长的人或按照章程规定担任会长职责的任何人士;
  
  “会员”(member) 指现时名列学会会员名册的人;
  
  “学会”(Institute) 指根据第3条成为法团的“香港规划师学会”。
  
  第1153章  第3条香港规划师学会成为法团
  
  第II部
  
  香港规划师学会
  
  (1)香港都市规划师学会现成为一个法团,称为“香港规划师学会”。学会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并可起诉及被起诉,以及可在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进行与经受法团可以合法进行与经受的一切行动及事情。
  
  (2)学会备有法团印章,须经理事会通过决议方可使用。法团印章使用时,除章程另行规定外,理事会一名成员与秘书或理事会委派代替秘书的另一人必须在场见证,各人须签署本身姓名。
  
  (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用学会法团印章妥为签立,并按第(2)款签署认证,则须获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视作妥为签立的文件。
  
  第1153章  第4条学会的宗旨
  
  学会的宗旨如下,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a)以社群利益为依归,推广及维护香港市区及郊区的社区、建设及经济发展;
  
  (b)推动都市规划的一般发展,帮助各界人士获取关于都市规划的文理学科知识,及提高都市规划专业的水准;
  
  (c)令公众更关注都市规划在社群中所担当的角色;
  
  (d)推动都市规划及有关连的文理学科的教育与研究;
  
  (e)确保都市规划专业的成员行事持正,维持都市规划专业的地位及向公众和政府反映都市规划专业的观点;
  
  (f)遏止都市规划专业内的不名誉行为;
  
  (g)通过只收纳理事会认为具有充足的都市规划理论、及与香港尤为有关的都市规划实务知识的人士为学会会员,以确保社群对延聘专业都市规划师的信心;
  
  (h)举办面试或笔试及以其他方式确定有关人士是否具备获学会授予专业认可的资格;
  
  (i)促进与香港及其他地区抱类似宗旨的其他学会或组织之间的资讯及意见交流;
  
  (j)鼓励与培养学会会员之间以及与其他专业团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友好合作精神;及
  
  (k)办理一切有关或有助于执行这些职能或实现上述宗旨的事情。
  
  第1153章  第5条学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代表学会,办理所有必需的、有连带关系的或有助的事宜,以贯彻学会宗旨,而在不影响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可以─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c)为会员提供适当设施;
  
  (d)雇用职员;
  
  (e)为职员及造访宾客提供住所;
  
  (f)为职员提供退休金或分担退休金的供款;
  
  (g)担任有关退休金计划及奖学金和奖项基金的受托人;
  
  (h)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条款借入款项;
  
  (i)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条件申请及接受任何津贴以资助学会活动;及
  
  (j)以理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学会基金投资。
  
  第1153章  第6条财产的归属
  
  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并非法团的香港都市规划师学会的一切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均归属学会所有。
  
  第1153章  第7条理事会的设立
  
  第III部
  
  理事会
  
  (1)现设立名为“香港规划师学会理事会”的理事会。
  
  (2)本条例实施时,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原为并非法团的香港都市规划师学会的在职会长、副会长、义务秘书和义务司库及于紧接本条例实施前原为并非法团的香港都市规划师学会理事会的所有成员。
  
  (3)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学会首次周年大会上或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出理事会职员及成员时终止。
  
  第1153章  第8条理事会的权力
  
  除本条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学会的管理权属于理事会,而学会的一切权力亦由理事会行使。
  
  第1153章  第9条会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