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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48章 香港测量师学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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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48章  第9条会籍
  
  第IV部
  
  会籍与章程
  
  名列会员名册的人是学会的会员,即─
  
  (a)本条例实施时,并非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全部会员;及
  
  (b)根据章程获得会籍的其他人。
  
  第1148章  第10条现行章程成为学会章程
  
  (1)学会须采纳并非法团的香港测量师学会于本条例实施时的章程及则例作为学会的章程。
  
  (2)本条例实施后14天内,会长须将按第(1)款所采纳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该副本须经会长证明为真确副本。
  
  (3)学会可随时按照章程的条文修订章程。
  
  (4)章程及对它所作的修订,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1148章  第11条须呈交公司注册官的资料
  
  第V部
  
  一般规定
  
  (1)本条例实施后14天内,会长须将下列资料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
  
  (a)学会地址通知;
  
  (b)理事会成员姓名及地址名单;及
  
  (c)秘书姓名及地址。(2)章程内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根据第10条修订后14天内,会长须将修订后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并证明该副本为真确副本。
  
  (3)上列第(1)(a)、(b)或(c)款规定必须呈交公司注册官的资料如有任何更改,会长须于随后14天内将更改通知书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
  
  (4)在每个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会长须将根据章程拟备的该年度学会收支结算表及以该年度完结之日为准的学会资产负债表,以及根据章程拟备的核数师报告书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
  
  (5)任何人在缴交《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规定的费用后,均可根据第305条查阅按本条注册的任何文件。
  
  (6)学会于按照本条例注册任何文件时,须缴交《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内指定的费用,犹如学会为一并无股本的公司。
  
  第1148章  第12条保留条款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团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述及的人士及透过彼等或向彼等提出要求的人士除外。
  
  (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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