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34章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接上页]

  (i)分区委员会干事;及
  
  (ii)分区委员会成员;(c)一份经分区委员会主席核证为真实文本的章程。(2)分区委员会主席须在章程于任何时间根据第7(3)条修订后30天内,将由分区委员会主席核证为真实文本的经修订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3)凡第(1)(a)或(b)款规定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任何详情有任何更改,分区委员会主席须于更改后30天内将更改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4)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1A)条就查阅文件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5)分区委员会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所指明的费用,犹如分区委员会是一间无股本公司一样。
  
  第1134章  第11条徽章等的派发
  
  第III部
  
  杂项
  
  除分区委员会或经分区委员会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派发或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
  
  (a)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SEA CADET 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第1134章  第12条未获授权而管有徽章
  
  任何人除非获得分区委员会授权或有其他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否则不得管有─
  
  (a)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SEA CADET 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第1134章  第13条管有未经许可的徽章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不得管有─
  
  (a)任何器件,而该器件与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极为相似,以致会导致他人相信该器件即为该等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而该等字眼或字样与通常用以形容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的字眼或字样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
  
  第1134章  第14条错误行使权限
  
  任何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不得凭借佩带、携带或带有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图在不按照章程的规定下,强制执行或行使权限。
  
  第1134章  第15条未获授权的团体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任何人没有分区委员会授权,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组织,或从事与任何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任何组织的成员,而该组织声称或看来是Sea Cadets,或不属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而使用Sea Cadets的名称或“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的字样,或使用任何语文的名称(不论是否另加其他字眼或字样),而该名称为与上述两个名称的任何一个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者,或在没有适当的权限下藉使用任何该等名称或藉其他方式而看来或声称与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有关连。
  
  (2)任何人没有行政长官同意,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进行或拟进行与分区委员会所进行的工作性质相类而并非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的组织,亦不得从事与该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134章  第16条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11、12、13、14或15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第1134章  第17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134章 附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第9条]
  
  位于新界西贡斩竹湾并在西贡民政事务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256约地段第611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其上建造的建筑物,而该土地连同其上建造的建筑物是根据和凭借在西贡民政事务处登记为新批地文件第6309号的条件从政府取得而持有的。
  
  (由1988年第24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