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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附表所指明的任何共济分会,或根据上文所规定的方式名称获加入附表的任何共济分会,如在任何时间意欲委任新代表,以继任或替代第2条所提述的法定声明中指明的代表,则该共济分会可如此作出委任,而在雍仁会馆信托人的秘书亲自签署核证该项选任事实的证明书一经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后,该名新代表即当作为继任或替代上述前任代表的受托人。 (由1949年第20号第3条代替) (2)选任新代表的权力就根据第(1)款选任的人而言适用,一如该权力就第2(1)条所提述的法定声明中指明的人而言般同样适用。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第1055章 第4条财产的使用 受托人须管理和维持一个或多于一个会馆,供名称在附表中出现的或不时按照第2条的条文名称获加入附表的共济分会的成员使用、占用和享用作聚会地方,并可准许该一个或多于一个会馆,供其他共济分会、共济分院及共济会团体的成员使用、占用和享用作聚会地方,亦可凭其酌情决定权布置和装备该一个或多于一个会馆。 (由1949年第20号第5条修订;由1977年第62号第4条修订) 第1055章 第5条使用财产的费用及租金 受托人可就受托人财产的使用而收取受托人认为合宜的费用、租金及收费。 (由1977年第62号第4条修订) 第1055章 第6条盈余资金的分摊 受托人可不时将无须用作维持或发展受托人财产的任何资金,按相等份额给予和交付附表所指明的共济分会以及不时根据第2条所规定的方式名称获加入附表的其他共济分会。 (由1949年第20号第6条代替。由1977年第62号第4条修订) 第1055章 第6A条资产的分发 (1)如受托人于任何时间认为其再不能为香港的共济会成员的利益而起任何作用,并认为该情况在当时可预见的将来亦相当可能维持不变,则受托人须将其能折成现金的资产折成现金。 (2)受托人须在其资产折成现金后─ (a)将港币$5000付予当时列于附表的每个共济分会;但如受托人的资金不足以作此付款,则受托人须将整笔资金按相等份额付予各共济分会;及 (b)在作出上述付款后,将任何剩余的资金结余,按照英格兰、苏格兰及爱尔兰组织当时在附表列出的共济分会中所占的比例,分给该等组织,并将如此计算出来的份额分别付予各地区司库。 (由1977年第62号第5条增补) 第1055章 第7条受托人会议 (1)秘书须于每年5月召开受托人大会,受托人须于会上从他们当中选出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该主席及副主席须任职直至下一年度的大会结束为止。 (2)其他会议可由秘书或任何受托人召开。 (3)就任何受托人会议而言,法定人数为5名亲身出席的受托人。 (4)受托人会议须由受托人的主席主持,但如主席缺席,则任何该等会议须由下述的人主持─ (a)副主席;或 (b)在副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从出席会议者当中选出的一名受托人。(5)在受托人的任何会议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须投票表决,并以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则受托人的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除有权投普通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6)举行任何会议前,须给予不少于14天的通知,而任何受托人可在给予秘书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后,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在会议上发言和投票: 但该代表事前须经委任该受托人的共济分会以公开方式一般地或特定地批准。 (由1977年第62号第6条代替) 第1055章 第7A条高级人员的委任 (1)受托人须不时委任一名秘书及一名司库,该秘书及司库须出任何各自的职位直至替代者已获委出为止。 (2)在第7(1)条所提述的大会上,司库须就截至上一个12月31日为止的一年提交经审计的帐目。 (由1977年第62号第7条增补) 第1055章 第8条文件的签立 (1)按规定须盖上受托人的印章的一切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由受托人其中一人盖章,并由受托人其中不少于3人签署。 (2)按法律规定须由受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须由受托人其中3人签署。 (由1977年第62号第8条修订) 第1055章 第9条费用 (1)受托人在任何公共登记处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文件所订明的费用。 (2)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5条就文件查阅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由1995年第96号第3条代替) 第1055章 第10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第1055章 附表 [第2条] Zetland Lodge No. 525 E.C. Victoria Lodge No. 1026 E.C. Perseverance Lodge No. 1165 E.C. United Service Lodge No. 1341 E.C. Corinthian Lodge of Amoy No. 1806 E.C. Foo Chow Lodge No. 1912 E.C. Lodge Star of Southern China No. 2013 E.C. University Lodge No. 3666 E.C. Swatow Lodge No. 3705 E.C. Cathay Lodge No. 4373 E.C. Royal Sussex Lodge No. 501 E.C. St. Andrew in the Far East Lodge No. 493 S.C. Lodge St. John No. 618 S.C. Naval and Military Lodge No. 848 S.C. Eastern Scotia Lodge No. 923 S.C. Erin Lodge No. 463 I.C. Shamrock Lodge No. 712 I.C. Emerald Lodge No. 883 I.C. (由1977年第62号第9条代替。由1983年第3423号政府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