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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42A章 第19条核数师的职责 (1)核数师─ (a)须审核法团所有帐目及簿册,并就其作出报告;及 (b)如委员会要求,以及在委员会要求时,须审计该等帐目及簿册并就其作出报告。(2)法团的帐目及簿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开放予核数师查阅。 第1042A章 第20条委任银行 银行 法团的银行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其他银行。 (1989年第333号法律公告) 第1042A章 第21条将款项存入银行帐户的责任 所有会费、金钱捐助、投资收益及所有其他不时构成法团一般资金的款项须在收取后存入法团的银行帐户贷方。 第1042A章 第22条一般资金的投资及运用 所有构成法团一般资金的款项须由委员会投资和控制,并按法团认为适合的任何方式使用,以实行法团的宗旨。 (1990年第51号法律公告) 第1042A章 第23条发出和签署支票的方法 支票须按照委员会的命令发出,并须由特许会计师单独签署或由2名委员会成员共同签署。 (1990年第51号法律公告) 第1042A章 第24条(废除) (由1990年第51号法律公告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