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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京劳就发[1996]465号
【颁布时间】 1996-12-26
【实施时间】 1996-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1996年12月4日召开的全国1997年春节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电话会议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406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7年春运期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春运期间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春运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具体任务是:(一)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制定全市和各区、县外地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检查各用人单位留人指标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开展对留京过节民工的慰问活动。(四)查处违法用工,及时处理举报案件。用人量较多的企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将50%以上的民工留在当地过年的措施。用人单位应按此比例将外地民工留在北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1997年可优先办理务工手续或续签劳动合同。对1996年春运期间已在京过春节的民工可优先安排回乡休假。
  
  对于回乡过节的民工要做好组织疏导工作,用人单位须采取分期分批或尽量错开春节高峰期来安排,有条件的还可采用汽车组织接送,以缓解对铁路运输的压力。
  
  三、从元月18日开始至3月8日止,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人员务工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这个期间招收外地民工的,须及时向市劳动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收。严禁用人单位擅自招用盲目流入本市的外地人员。
  
  四、积极采取措施,安排好在京过节民工的生活娱乐活动。各留人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安排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民工的节日生活。还要向在京过节民工家属寄发慰问信以示慰问。要按《劳动法》的要求落实春节在京坚持生产民工的经济补偿。
  
  五、大力开展对外地来京务工先进个人和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先进用工单位的评比表彰和宣传活动。通过评比表彰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外地民工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六、加强对外地留京过节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职业技术学校,各企业要按市劳培字(95)208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留京过节的外地人员学习本岗位技能,学习法律知识,对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培训数量多、质量好的培训单位,市劳动局给予奖励。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2月1日至3月8日,城近郊区劳动局和用工数量较大的单位,要设人值班。区、县劳动局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民工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劳动局报告情况。
  
  八、为了维护春运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做好民工流动就业的管理工作,春运期间市、区、县劳动局将设立举报电话,并在1997年2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性用工检查。重点检查:一是按照“证卡合一”流动就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的办证率要达到95%以上,对那些私招乱雇、使用无证无卡人员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二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克扣民工工资、强迫民工超时工作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九、为将春运工作更加有效地纳入经常性的管理之中,各用人单位应利用现有的时机做好两方面的调整工作。(一)根据97年度招收外地务工人员使用计划调整现有工种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凡下岗待工人员超过10%(含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停止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并对现以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进行清减;对仍然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工种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人员更换,不得继续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二)、按照京劳就发(96)173号《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调整人员招用渠道,今后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应当80%以上来自劳务基地。
  
  97年春运期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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