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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23A章 第4条禁止没有准许而将商品、货物及货品移走等 (1)除经公司职员准许外,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商品、货物或其他不论属何种类的货品带进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从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移走,或企图将任何商品、货物或其他不论属何种类的货品带进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从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移走。 (2)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第1023A章 第5条禁止货车没有准许而进入或离开处所 (1)除经公司职员准许外,任何并非供公司使用的货车、车、手推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不得进入或离开或企图进入或离开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 (2)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第1023A章 第6条禁止滋扰 (1)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其附近作出任何类型的滋扰。 (2)任何人违反本条的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第1023A章 第7条禁止没有准许而将航行器于码头或处所系定等 (1)除经公司职员准许外,任何汽船、船只、小轮、船艇、中式帆船、舢舨或其他不论属何类型的航行器(政府的水警、消防处、人民入境事务处、生署(港口生)或香港海关使用的航行器除外)不得─ (1985年第40号第10条;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a)系定于或固定于或并靠停放于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阻塞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的进口航道或进路;或 (b)以舷侧靠向公司处所的海堤而系定。(2)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第1023A章 第8条禁止吸烟 (1)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码头或处所的任何部分吸烟,但在公司的主要办事处内则除外。 (2)任何人违反本条的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第1023A章 第9条禁止没有准许而对设备等作出干扰等 (1)除经公司职员准许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搞弄或移动公司的任何流动设备或卡车,或使用公司的电车轨道。 (2)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3)本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于公司的人。 第1023A章 第10条禁止没有准许而将车等带至码头或并靠操纵中的船只 (1)任何人没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准许,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将任何车、车厢、车辆、小轮、驳船或其他航行器带至或并靠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并靠任何正由人操纵进出泊位的船只,或企图将任何车、车厢、车辆、小轮、驳船或其他航行器带至或并靠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并靠任何正由人操纵进出泊位的船只。 (2)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条文,即属犯本附例所订罪行。 (3)本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于公司的人。 第1023A章 第11条罚则 任何人犯本附例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如属初犯,可处罚款$50,如属其后再犯,则每次可处罚款$100。 第1023A章 第12条保留条文 本附例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任何官方服务人员由任何法律或根据任何法律而获授予或获委以的权力或职责,亦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行使或履行该等权力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