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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07章 第9条会籍 第IV部 会籍及章程 名列会员名册的人是学会的会员,即─ (a)本条例实施时,第6条所述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的全部会员;及 (b)按照章程获得会籍的其他人。 第507章 第10条原有章程成为学会章程 (1)学会须采纳第6条所述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于本条例实施时的章程及则例作为学会的章程。 (2)本条例实施后14天内,会长须将根据第(1)款所采纳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该副本须经会长核证为真确副本。 (3)学会可随时按照章程的条文修订章程。 (4)章程及对其所作的修订,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507章 第11条须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资料 第V部 一般规定 (1)本条例实施后14天内,会长须将下列资料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 (a)学会地址通知; (b)载列理事会成员姓名及地址的名单一份;及 (c)秘书姓名及地址。(2)章程内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根据第10条修订后14天内,会长须将修订后的章程的副本一份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并核证该副本为真确副本。 (3)第(1)(a)、(b)或(c)款规定必须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资料如有任何更改,会长须于随后14天内将更改通知书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 (4)在每个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会长须将根据章程拟备的该年度学会收支结算表及以该年度完结之日为准的学会资产负债表,以及根据章程拟备的就该等报表所作的核数师报告书呈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 (5)任何人在缴交《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根据该条例第305条查阅文件而订明的费用后,均可查阅根据本条注册的任何文件。 (6)学会须为根据本条例注册任何文件时缴交《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指明的费用,犹如学会为一并无股本的公司。 第507章 第12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团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