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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经会长核证为正确的章程一份,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修订; (c)经会长核证为正确的经根据第5条委任签署合约及其他文书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更改; (d)经会长核证为正确的法团高级人员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有关更改。(2)按照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后28天之内发出,而任何修订、更改或委任的通知,则须于该等修订、更改或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后28天之内发出。 (3)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1A)条就文件查阅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注册的任何文件。 (4)根据本条注册任何文件,法团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内所指明的费用,犹如法团是一间无股本公司一样。 第1122章 第1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