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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深圳市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产生供需争议时,应遵循饮用水源优先保护的原则,其次为景观用水、农灌用水。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地面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地面水水质监测工作。 (四)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地面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功能的区界,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图”的区界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图一、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近期区划示意图(略) 图二、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远期区划示意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