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和文化部《关于重申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台发〔1993〕5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归口管理职责 (一)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文化交流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全省文化交流计划。 4.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全省文化交流事项。 5.协调和指导各地市、各部门文化交流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各部门执行文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文化交流工作中违反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二)各地、市文化局在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 (三)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各人民团体按本办法向省文化厅申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二、归口管理事项 组织实施国家委派的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包括: (一)访问、考察、讲学、无偿、有偿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等。 (二)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项。 (三)友好城市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事项。 (四)参加或退出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等。 (五)对外交往活动中含有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六)属于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计划。计划外的临时项目须提前2个月申报。 (二)全省对台文化交流项目,商省台办后由省文化厅审核呈报文化部立项。 (三)各地市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报经行署、省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市文化局报省文化厅审核并报文化部或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个人)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由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文化厅审核上报。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赣单位经办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项,如涉及或动用本单位以外的省文化艺术团体或艺术品,须征得我省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上报。 (六)各类对外及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涉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有关事宜,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再行申报。 (七)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经省文化厅审核申报,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八)申报件的附件应齐全 1.省内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出国(境)访问演出,有偿演出或商业演出的申报附件包括:邀请函、邀请单位(个人)的资信证明以及演出内容、计划、意向书或合同草案、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单、演出报酬、费用承担方式等。 2.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来赣演出的申报件附件包括:演出合同草案、表演团体和个人名单、简况(包括政治背景、艺术水平等),拟定演出节目内容、录像带、费用承担方式等。 3.文化艺术品出国(境)或来赣展览的申报件附件包括:邀请函、展览内容和数量、展品估价、展品作者简历以及展出时间、地点、随展人员等。对于文物出国(境)展览,除上述附件外,还须有国家文物局的批件。有偿展览和展销项目,除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展览所须附件外,还应提供展品价格、保险金额、酬金数额、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违约索赔等。 4.邀请国(境)外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人员来赣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文化艺术会议等,其申报件附件包括:被邀请人简历(政治背景、专业水平)以及来赣时间、地点、目的、经费承担方式等。 四、审批工作程序 (一)省文化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呈报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