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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1996]42号
【颁布时间】 1996-12-09
【实施时间】 1996-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0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全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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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文化部或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由省文化厅出具《江西省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件,下同)。
  
  (三)出国、赴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项目,须凭复函件经有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审批权以及有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或确认,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归口管理要求
  
  (一)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在未取得复函件之前,不得对外做出最终承诺。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出访的文化艺术团组、个人,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申报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否则,外事部门不予颁发护照和出具其他证件。
  
  2.邀请外国文化艺术团组、个人来赣,须持省政府授权单位办理的邀请外国人来赣审批件和省文化厅的复函件,向有权通知我驻外使馆签发来华入境签证的部门申办入境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类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宜,均须在取得复函件后开始实施,并按复函件的要求办理。
  
  1.所有演出、娱乐、展览等场所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在未接到复函件前均不得接待、宣传、赠票、售票。
  
  2.新闻单位对未获复函件的涉外文化艺术活动,不得进行报道、刊播广告。
  
  (四)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及其派驻国(境)外的机构、企业等,均不得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五)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要加强保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项目活动结束后15天内,由主办单位书面总结送省文化厅,同时抄送省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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