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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62章 救世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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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中将”乃“Commissioner”之译名。
  
  第1062章  第7条委任受权人的权力
  
  当其时的救世军大将有权力按授权书中述明的期限和目的委任受权人,并对其委以授权书中述明的权力,而上述授权书的一份经公证人核证的核证文本须提交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上述授权书的获授权人须当作为获妥为授权代表当其时的救世军大将的受权人,直至一份其后的并经同样地核证的授权书文本已予以记录和提交为止。
  
  (由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62章  第8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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