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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58章 第7条章程 (1)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香港保护儿童会章程,须继续为保护儿童会的章程,但该章程可随时或不时按照章程的条文予以修订或更改,但须受与本条例明文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本条例条文规限。 (2)没有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同意,不得修订章程。 第1058章 第8条登记 (1)保护儿童会须将以下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保护儿童会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b)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对章程的修订,经主席核证为正确的;及 (c)会长、执行委员会成员及秘书的姓名、职业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内的任何更改,经主席核证为正确的;及 (d)当其时的保护儿童会会员姓名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内的任何更改,经主席核证为正确的。(2)按照第(1)款须予登记的每份文件,须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订作出后的28天内(视属何情况而定)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 (3)保护儿童会在任何公共登记处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文件而订明的费用。 (4)任何人在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5条就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备存文件而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5)第(1)(c)款所述的列表的登记,即为该列表所述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1058章 第9条文件的签立 (1)须盖上保护儿童会印章的所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在2名执行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该等成员签署,而该等签署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已妥为盖章和签立的充分证据。 (2)执行委员会须负责稳妥保管保护儿童会的法团印章。 第1058章 第10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第1058章 附表 [第5(1)条] 项 财产的描述 官契及批地条件 1. 筲箕湾内地段第620号 批地条件第5914号 2. 九龙内地段第6075号 批地条件第4587号 3. 九龙内地段第7942号 注明日期为1968年10月19日的官契 4. 红内地段第401号的2/13份不分割份数 注明日期为1964年11月11日的官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