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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h)概括而言,作出在本条例及会章所订定的协会宗旨方面属附带的其他作为及事情,或有助于该等宗旨的其他作为及事情。 第1024章 第6条前防痨会的财产等的归属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1)以下归属前防痨会的财产,即─ (a)在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香港仔内地段第159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 (b)在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内地段第7206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 (c)在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内地段第7254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其上所有竖设物及建筑物,以及连同所有附带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均须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绝对归属协会,但须受持有从政府取得上述财产所根据的各自的批地条件的规限,并享有该等批地条件的利益。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2)(由1980年第9号第7条废除) (3)凡归属或属于前防痨会或为前防痨会持有或代前防痨会持有或以信托方式为前防痨会持有的所有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保证、船只、货品、实产及其他可动资产,以及所有为前防痨会的目的而捐助的款项,以及该等款项的所有投资及从该等投资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及利润以及该等投资的所有保证,均须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移转、归属、属于协会或为协会持有或代协会持有或以信托方式为协会持有。 (4)凡前防痨会可行使或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及其他权利,均须自本条例的生效日期起,由协会代替前防痨会而可予行使和强制执行。 (5)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协会须就前防痨会的所有债项及法律责任负上法律责任,并为执行前防痨会的所有合约义务及其他义务负上法律责任。 第1024章 第7条协会的会员 协会由根据第8条所提述的前防痨会章程而为前防痨会普通会员或永久会员的人,以及所有按照会章继续为协会会员或获接纳为协会会员的人组成。 第1024章 第8条协会会章 在1966年10月28日举行的前防痨会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和采纳的前防痨会章程须当作为协会会章,但会章可由协会随时或不时按照会章的条文予以修订或更换。 第1024章 第9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1)协会须将以下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协会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经主席核证为正确的会章一份,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会章的修订;及 (c)经主席单独一人或经董事会任何一名其他成员与秘书核证为正确的董事会成员及协会人员姓名或名称、职业及地址的列表,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列表的更改。(2)按照第(1)款须予登记的每份文件,须在本条例生效日期的28天内或在作出任何更改或修订的28天内(视属何情况而定)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 (3)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5的费用。 (4)任何人在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5条就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备存文件而指定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5)第(1)(c)款所述的列表登记,即为该列表所载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1024章 第10条文件的盖章和签署 (1)规定须盖上协会印章的一切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在2名董事会成员面前盖章,并由该等成员签署,而该等签署须视为在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上妥为盖章和签立的充分证据。 (2)董事会须负责稳妥保管协会的法团印章。 第1024章 第11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