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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08章 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香港扶幼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81年4月10日]
  
  (本为1981年第19号)
  
  第1008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
  
  第1008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执行委员会当其时的主席;
  
  “扶幼会”(Society)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扶幼会;
  
  “原有扶幼会”(existing society) 指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存在的香港扶幼会;
  
  “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 指扶幼会的执行委员会;
  
  “章程”(constitution) 指当其时有效的扶幼会章程。
  
  第1008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香港扶幼会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第1008章  第4条权力
  
  扶幼会有权─
  
  (a)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香港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将款项以存款于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香港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购买和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动产;
  
  (b)兴建、重建、拆卸、改动、更改、翻新、保养和修葺扶幼会所获取的或扶幼会已在其中获取任何权益的任何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对该等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作出任何改善;
  
  (c)按扶幼会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扶幼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保证及动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移转、交换、分划、退回、交出、作押记、按揭、质押、再转让、让予、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d)按扶幼会认为适合的条款借入款项,并在符合《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条第(17)款的规定下,以私人或公开募集款项的方式筹集款项;
  
  (e)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当局或其他团体或组织的捐赠、补助或资助;
  
  (f)为扶幼会的雇员及他们的受养人的利益而设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积金、退休金和退休计划及相类的计划,并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协助上述任何人;
  
  (g)概括而言,作出属附带于或有助于扶幼会的目标及宗旨的其他作为及事情。
  
  第1008章  第5条将财产等归属扶幼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1号第3条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
  
  (a)归属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成立为法团的香港扶幼会受托人法团,并在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5458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其上所有竖设物及建筑物,以及所有附带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须归属扶幼会,年期为持有从政府取得上述土地所根据的批地条件第10147号所订年期的未届满部分,但须缴付租金和履行上述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b)香港扶幼会受托人法团于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5197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实益权利及权益和在建于该土地上建筑物的部分的所有实益权利及权益,须绝对归属扶幼会;该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该建筑物乃由根据《香港房屋协会法团条例》(第1059章)成立为法团的香港房屋协会以信托形式,根据注明日期为1969年8月1日的官契为上述香港扶幼会受托人法团及其他人而持有,年期为该官契所订年期的未届满部分,但须缴付租金和履行该官契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c)上述香港扶幼会受托人法团于土地注册处称为和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8243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实益权利及权益和在建于该土地上建筑物的部分的所有实益权利及权益,均须绝对归属扶幼会;该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该建筑物乃由上述香港房屋协会以信托形式,根据注明日期为1969年12月15日的官契为上述香港扶幼会受托人法团及另一团体而持有,年期为该官契所订年期的未届满部分,但须缴付租金和履行上述官契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d)凡归属或属于原有扶幼会或为原有扶幼会而持有或代表原有扶幼会持有或以信托形式为原有扶幼会而持有的所有投资项目及动产,均须移转归属、属于扶幼会,或为扶幼会而持有或代表扶幼会持有或以信托形式为扶幼会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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