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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99章 第9条支付费用及开支 (1)理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如须进出香港或其他地方,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境内往返,以出席理事会或该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则与出席该会议相关而用于交通及住宿的合理开支须从基金收益支付。 (2)理事会根据第8条聘用的任何人或机构,其薪金、费用及开支须由理事会厘定,并从基金收益支付。 第399章 第10条行政长官作出的委任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18号第3条 (1)获行政长官根据本条例委任的人─ (a)其任免随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b)在符合(a)段的规定下,其任期由委任条款所指明; (c)可藉向行政长官给予书面通知而辞职。(2)获行政长官根据本条例委任而任期届满或辞去职务的人,可由行政长官再度委任。 (3)行政长官须在宪报公告其根据本条例作出每项委任。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第399章 第11条处理事务及规管程序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18号第3条 (1)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由主席指定,并须由主席主持。 (2)主席如因离开香港或其他原因而在任何期间内不能执行其职能,可提名一名理事会成员代为执行该等职能;如主席没有提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理事会成员在该期间内署理主席的职位。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3)理事会及委员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而为该目的,经过半数成员以书面赞成的理事会书面决议或委员会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理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会议上所通过的一样。 (4)《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除第53条外,适用于理事会及委员会。 (5)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理事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第399章 第12条帐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18号第3条 (1)理事会须─ (a)依库务署署长规定,就基金的财务交易,备存帐目及纪录;及 (b)为每一财政年度拟备基金帐目报表,其中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而该报表须由理事会主席签署。(2)基金的帐目报表依第(1)(b)款的规定签署后,须于与该帐目报表有关的财政年度完结后起计6个月内,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期限内,由理事会主席呈交予审计署署长。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3)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审计署署长审计,审计署署长须核证该帐目报表,并可附加其认为适宜作出的任何报告加以规限。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99章 第13条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18号第3条 以下文件须于每一财政年度完结后不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后日期,提交立法会省览─ (a)一份依第12(1)条规定而签署的基金帐目报表,连同第12(3)条规定的审计署署长的证明书及报告(如有的话);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由理事会拟备有关在该财政年度内代表基金所作活动的报告;及 (c)行政长官认为适合就(a)及(b)段所提述的帐目或报告而作出的任何报告(如有的话)。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第399章 第14条基金的管理费用 政府如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 (a)政府就提供该等服务而招致的任何费用,须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 (b)如财政司司长作出指示,则须从基金收益中拨款支付一笔管理费予政府一般收入,该费用数额由财政司司长厘定,但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内基金收益的百分之二点五。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