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侨会[1996]006号
【颁布时间】 1996-12-01
【实施时间】 1996-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1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
  

  1995年5月,市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离、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0元临时生活补贴。原领取补贴额高于50元的,暂按原数额发给。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的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