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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教区议会管理所有不关乎由东正教会神及神圣规条中所规定纯属教区大主教灵性责任的事务,包括─ (a)为地域教区每年的事务编列收入及支出的财政预算; (b)管理、处理及发展所有属于地域教区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c)决定关于协助地域教区现有的牧区及发展新牧区的事宜,并就适当的解决办法向教区大主教提出建议; (d)按照地域教区的需要和为地域教区的利益而管理所有银行户口; (e)在得到教区大主教的同意时,设立、修改和取消教区议会及地域教区牧区的所需的内部规条。(6)为免生疑问,根据第(5)款设立的规条不得视为附属法例。 第1163章 第9条行政委员会 (1)行政委员会是由担任主席的教区大主教出任及所有教区议会的委员所组成。 (2)行政委员会的职责是由教区议会所决定并由其在教区议会会议休会期间执行。 (3)行政委员会由教区大主教以主席身分召开。当教区大主教不在时,由教长负责主持所有行政委员会会议。 (由199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修订) (4)除规例另有规定外,行政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 第1163章 第10条圣路加宣道者正教大教堂 (1) 圣路加宣道者正教大教堂为教区大主教的座堂。 (2) 大教堂的管理及日常操作由教区大主教指派由教长,1名由教区大主教委任的牧师及3名由教区议会挑选的平信徒所组成的大教堂议会负责。 (3) 大教堂议会须─ (a) 召开大教堂信仰全体会议; (b) 收集所有款项(包括牧区管理及捐献); (c) 为大教堂备存所有财政纪录; (d) 制定每年的财政预算及准备每年年终的财政报告; (e) 每年将财政预算及财政报告交由大教堂议会为此目的而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审计;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f) 通知信仰全体会议一切灵性、慈善及适当的节目及活动; (g) 统筹大教堂适当及符合教会规条的日常运作。 第1163章 第11条印章的使用 (1)地域教区的印章须由教区议会决定。印章的中间须有一个十字,内圈须刻有:“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及“The Orthodox Metropolitanate of Hong Kong and South East Asia”,而外圈须有“正教会总大主教”及“Ecumenical Patriarchate”。 (2)地域教区的印章须由教区大主教及教区议会的两名秘书中其中一位签署认证。如教区大主教不在或如第 7(4) 条所规定而不能签署认证,印章须由作为其合法代表的教长及教区议会的两名秘书中其中一位签署认证。 第1163章 第12条帐目及审计 (1) 教区议会的行政委员会须安排为地域教区的所有财务往来备存恰当的帐目及纪录,并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为该财政年度拟备地域教区帐目的报表。 (2) 根据第(1)款拟备的帐目报表须包括一份收支帐及一份资产负债表。 (3) 教区议会的行政委员会须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为该年度拟备的帐目报表呈予一名执业会计师以供审计。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4) 该执业会计师须就帐目拟备一份报告,并须将报告送交教区议会的行政委员会以便呈交教区议会的委员。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第1163章 第13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团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