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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标规费收费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商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注册申请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合并计收之,其各类之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者,同类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个数在二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商品个数在二十一种以上、六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五千元;商品个数在六十一种以上者,每类新台币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第 3 条
  
  注册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每类新台币二千五百元;分期缴纳者,第一期每类新台币一千元,第二期每类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分期缴纳者,第一期每件新台币一千元,第二期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 4 条
  
  申请延展注册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每类新台币四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四千元。
  
  第 5 条
  
  申请分割费如下:
  
  一注册申请案,按分割后增加之件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商标权、证明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按分割后增加之件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商标权、证明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于异议、评定或废止案件确定前申请分割者,依前款规定核计后,加收新台币二千元。
  
  第 6 条
  
  其他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其于一变更申请案中同时申请变更多件相同事项者,依变更案件数计算之。
  
  二申请减缩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三申请授权或再授权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申请废止授权或再授权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五申请移转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质权设定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七申请质权消灭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八申请异议,每类新台币四千元。
  
  九申请评定,每类新台币七千元。
  
  一○申请废止,每类新台币七千元。
  
  一一申请参加异议、评定或废止,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一二申请发给各种证明书件,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一三申请查阅案卷,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第 7 条
  
  申请补发或换发注册证,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第 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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