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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准则依商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注册申请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合并计收之,其各类之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者,同类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个数在二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商品个数在二十一种以上、六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五千元;商品个数在六十一种以上者,每类新台币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第 3 条 注册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每类新台币二千五百元;分期缴纳者,第一期每类新台币一千元,第二期每类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分期缴纳者,第一期每件新台币一千元,第二期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 4 条 申请延展注册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每类新台币四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四千元。 第 5 条 申请分割费如下: 一注册申请案,按分割后增加之件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商标权、证明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按分割后增加之件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商标权、证明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于异议、评定或废止案件确定前申请分割者,依前款规定核计后,加收新台币二千元。 第 6 条 其他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其于一变更申请案中同时申请变更多件相同事项者,依变更案件数计算之。 二申请减缩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三申请授权或再授权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申请废止授权或再授权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五申请移转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质权设定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七申请质权消灭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八申请异议,每类新台币四千元。 九申请评定,每类新台币七千元。 一○申请废止,每类新台币七千元。 一一申请参加异议、评定或废止,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一二申请发给各种证明书件,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一三申请查阅案卷,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第 7 条 申请补发或换发注册证,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第 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