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1996]141号
【颁布时间】 1996-10-18
【实施时间】 1996-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1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湖北省禁止假冒伪劣和走私卷烟的规定》(省政府第96号令) 。省政府第96 号令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法规性文件。该令的发布,对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全省烟草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二、加强烟草市场宏观调控,实行计划管理。当前市场上各种走私卷烟、假冒伪劣卷烟等非法运销卷烟活动又呈猖獗势头,扰乱了我省烟草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烟草经营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各烟草经营单位和个体要严格按规定的渠道进货;对省外卷烟的购进,只能由省烟草公司根据我省市场和卷烟产销的实际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无计划乱购乱销。烟草公司要树立为市场服务的观点,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组织适销货源,保证市场供应。
  
  三、依法查处无证运输,制止非法运销卷烟的行为。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运输烟草专卖品(卷烟、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在车站、货场、码头和烟草购销点等实施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品,又是我省重要的经济产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支持烟草专卖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省政府第96号令进行烟草市场的管理,查缉、打击非法运销走私洋烟、假烟及无证运输卷烟等违法行为。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