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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新出联[1996]269号、京财工[1996]813号
【颁布时间】 1996-05-24
【实施时间】 1996-05-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2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新华书店,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现将新闻出版署转发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
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
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br / br / 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新出计〔1995〕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新华书店:
现将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文《
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将“通知”尽快转发各级新华书店,并与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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