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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综[1996]270号
【颁布时间】 1996-03-22
【实施时间】 1996-03-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24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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