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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1996〕63号
【颁布时间】 1996-03-08
【实施时间】 1996-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切实搞好1996年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农资价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
  
  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农资价格管理体制。地产化肥等农资商品出厂价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成本利润按5%掌握。要从严控制流通费用,合理安排经营差率,执行价格管理权限。对各种不同渠道购进的主要化肥品种,要以县或市为单位,分品种制定综合销售价格。农资生产企业、流通部门要主动平抑农资价格,稳定农资市场。各级物价部门要重视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一方面要适时帮助解决困难,同时要强化对农资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价格检查工作,对粮棉挂钩肥价格执行情况要经常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五、切实整顿市场秩序,推进农资流通体制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农资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一是要进一步确立经营主体。除“一主两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农资。小化肥厂(包括小尿素厂、复合肥厂)生产的产品实行地产地销,货源由地方协调安排,但要有产销流向。生产企业自销化肥等农资商品只能销售给有权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开展技术推广、服务所需化肥等,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取,但不得转手倒卖和转为个人经营。基层供销社农资经营不得承包到个人。各地要坚持中央调拨化肥,两级批发,省级调拨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凡多余的环节必须坚决取消。二是要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一旦发现,该吊销执照的要吊销执照,该变更经营范围的要变更经营范围。三是积极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购销体制,使农资连锁经营真正发挥出“便农、利农、稳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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