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1994]66号
【颁布时间】 1994-12-09
【实施时间】 1994-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为实施我省开放带动战略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是指: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及所属单位在香港、澳门地区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资机构中由我省各单位派出的人员(简称内派人员),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意见办理。
  
  二、我省驻港澳地区各中资机构的党务、行政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管均委托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派,由派出单位提出名单,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拟派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符合派出条件的,按《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办〔1994〕3号)第三条规定的审批单位和权限审核后,由省人事厅负责统一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我省驻港澳机构因工作需要录用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由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三、内派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勤政廉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中提出的政治条件。
  
  (二)熟悉本职工作。派出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和处理问题。
  
  (三)具有不少于3年的内地工作经历。留学回国人员因工作急需,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不受内地工作时间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派出时年龄:男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超龄派出的,须征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
  
  (五)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内派人员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对有直系亲属在中资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内派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在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作。
  
  五、内派人员的职务级别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内地职务级别与在港澳地区的职务级别没有对应关系。内派人员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原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予以保留。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原单位对内派人员的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内派人员调回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一视同仁。
  
  内派人员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六、内派人员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服从领导,努力工作,遵守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到港澳地区或出国留学、谋职、定居;
  
  (五)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六)不得向港澳当局申领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如有特殊需要,应征求豫港(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由省政府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如通过国内公安机关将公派护照改为单程(港澳地区永久居民),须征求豫港(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由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改单程的有关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派出单位应立即将其调回,并分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派出单位可根据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工作需要以及内派人员本人的具体情况,在征求豫港(集团)有限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调动和调整内派人员的工作岗位。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单位报到。内派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通过组织进行,对不服从调动或不辞而别的人员,中资机构对其可作自动离职处理,其它中资机构均不得录用这些人员,其内地的原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