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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1994]66号
【颁布时间】 1994-12-09
【实施时间】 1994-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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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因不适合在港澳地区工作被原派出单位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决定调回内地的内派人员,驻港澳地区各中资机构不得在当地转用。各有关单位不得在其调回内地后又派往港澳地区使用。
  
  八、内派人员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派出单位及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应制定内派人员的轮换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按计划进行轮换。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对调回的人员应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要严格执行轮换制度。少数领导人员和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轮换时,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并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内派人员情况,征求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可随时将内派人员调回内地,不受轮换期限制。轮换回内地的人员,一般在内地工作满1年后,方可再次派赴港澳地区工作。
  
  九、内派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退(离)休制度。到达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单位应为其办理免职手续和退(离)休手续。对个别到达退(离)休年龄,但工作暂时离不开的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员,如本人自愿,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省政府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可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返聘手续。返聘时间不得超过2年。返聘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高于退(离)休前的标准。返聘退(离)休人员列入内派人员编制总数。
  
  十、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意见后任免,其二级机构正职的任免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备案;我省驻港澳地区其它中资机构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正职的任免,派出单位应征求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任免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派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要与任期一致,在任期内必须调整的,应征求合营他方的意见。
  
  十一、我省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指标由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掌握,根据全省对外开放的需要分配给有关部门。所有内派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转入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内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完不成任务或不适合继续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所有调回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由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转回原派出单位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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