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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林业局、公安局
【发文字号】 京林发[1994][公]字第10号
【颁布时间】 1994-10-18
【实施时间】 1994-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6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林业局、公安局等关于转发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四、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认真整治林区治安秩序。各地要把林区治安的综合治理纳入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中去。对那些破坏森林资源的“热点”地区要实行专项治理,消除隐患,稳定林区秩序。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和林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以达到综合整治林区治安秩序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采用标语、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要公开曝光一些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活动的严重恶果。在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适时召开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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